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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10年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下列单位形成的档案:
  (1)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20年的档案。
  (2)有全市影响的或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30年的档案。
  (3)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40年的党政工团档案和传统产品、名优产品档案。
  4、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南京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反映南京地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以及南京党政领导活动情况的档案。
  5、市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6、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七条 本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1、南京市的革命历史档案;
  2、南京市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的全部档案;
  3、在南京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4、反映南京情况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八条 本馆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材料:
  1、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
  2、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知名烈士;
  3、世界冠军或全国创造发明一等奖获得者;
  4、著名的作家、画家、书法家、音乐家、艺术家、特级教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高级农艺师、医师、厨师等。
  第九条 本馆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下列各种资料:
  1、史书、志书、家谱、族谱、传记以及历代诗文、碑刻拓片;
  2、圣旨、诏书、布告、契约、验方;
  3、书刊、报纸,各单位编印的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职员录、回忆录等。
  第十条 本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视其情况给予损赠者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馆根据上述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被接收单位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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