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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
 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 宁政发〔1991〕23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管理,提高全市普通教育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市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
  1、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兴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我市普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2、企事业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兴办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确实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或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形式。
  企事业单位兴办、合并、撤销所办的小学、中学(职业高中)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企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要针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教育的特点,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办学的优势,强化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
  4、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高中)主要招收户籍在单位驻地的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学。有条件的也可吸收当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在与教育部门实行联合办学的地方也可实行面向社会招生。
  没有举办职工子弟学校和虽举办职工子弟学校但居住分散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子女,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在招生录取条件及收取费用等方面与地方居民子女相同。
  二、管理
  企事业单位兴办的普通教育,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办学单位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为辅、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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