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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七、扩大补充流动资金渠道。企业每年在税后留利中,提取20%增补流动资金;完成年度承包任务的企业,当年可按工程价款3‰至5‰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进入成本;重新核定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核定比例不低于16%,在核定范围内的流动资金,其贷款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不上浮。
  同时,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拖欠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被拖欠单位交滞纳金。
  八、建筑业的发展要同房地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依靠自身能力,独立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
  九、允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合作承包的谈判、签约等事项,或委托对外窗口代理,多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包业务。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施工产值的4‰提取业务活动费,从工程成本中列支。
  十、适时调整定额取费标准。凡国家、省、市规定列支的项目,包括粮贴、房改公积金等,可根据统一颁布的补贴标准,将增加的支出列入工程决算。定额人工费单价应以国家历次调整职工工资后的工资水平和增加的津贴、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可随着生产资料价格和设备价格、修理费用的上涨而加以调整。行业劳保统筹措施,从目前的差额收费、差额统筹尽快过渡到全额统筹。
  十一、实行奖优罚劣。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凡被评为优良等级的住宅,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工程造价奖优3%,其他工业民用建筑奖优1.5%。因施工原因,一次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除按上述奖励标准处罚外,施工企业必须返工。其返修费用和因此推迟工期的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对该施工企业提出严重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十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凡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组建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
  十三、本措施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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