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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搞好
 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宁政办发〔1992〕83号)


  根据建设部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南京市市属国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特拟定如下措施。
  一、继续深入贯彻《企业法》,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行决定用工数量、形式、期限、条件。允许企业实行择优上岗、企业内待业和企业内退休制度。经理有权按国家规定辞退职工。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决定,任何部门不得干涉,不得要求对口,也不得以此作为各种评比的条件。允许企业实行内部工资制,原有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企业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的高低要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
  二、在进一步改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大力推行全员合同制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国家控股、法人和职工持股,以及其他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把企业经营生产成果的好坏,直接与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
  三、企业行政层次实行岗位择优,项目管理配备经理和管理班子,干部要能上能下。坚持和完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相结合的多种用工制度。
  四、大力推行项目法施工管理。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建立劳务、材料、设备、资金、技术的内部市场机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优化经营管理层和施工作业层,动态管理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五、改进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市场调节作用,为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创造公正、平等、合理的竞争环境。调整施工企业收费标准。对大型的、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优先在一级资质等级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中进行。招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缩小为标底价的±3%。
  六、建立技术进步基金。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由技术开发费和技术装备费两部分组成。技术开发费按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不超过0.75%提取,当年亏损企业可以暂不计提;技术装备费由现行的7%计划利润中划出3%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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