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播和秋播前,根据省里的部署,由市物价、计划、粮食、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粮食生产成本和供求情况,研究公布粮食收购指导价,引导农民种植,指导粮食企业经营。国有粮食企业根据粮食指导价与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收购时根据市场情况,收购价格可以在一定幅度内适当浮动。为防止“谷贱伤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各级政府要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并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最低保护价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定购价。今年的粮食收购指导价和最低保护价均为国家现行粮食定购价。必要时各级政府可以实行粮食销售的最高限价,防止粮价暴涨,稳定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伙食流通企业与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粮食产区与销区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建立产销联合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
积极培育和健全粮油市场体系。抓紧市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逐步向期货贸易方向发展;有计划地在粮食主产区和主要集散地建立区域性的粮油批发市场;在县以下放手发展多种形式的粮油集市贸易市场。在全市逐步形成期货、批发市场为中心的粮油市场体系。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购销合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对粮油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和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多方兴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建设。
加快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全市地方粮食储备总量不少于1.75亿公斤。市下达到各县(区)的储备任务要保证落实。储备粮食所有权属各级政府,主要用于救灾备荒,调剂丰歉,平衡供求。储备粮食所需贷款由各级统筹解决,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按中央粮食专项储备费用标准拨付。储备粮食由各级粮食部门负责管理,要优化品种,适时吞吐,搞活经营,保量增值。油脂储备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积极引导和推行农村集体储粮和农户储粮,防灾备荒。
逐步建立各级粮食风险调节资金。全市风险调节资金规划在“八五”期末达到6000万元,其中市级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不少于1000万元,以后再逐步增加。原规定的粮食补贴基金改为粮食风险调节资金,按原办法征收三年(1993年至1995年)。市、县级财政现行对粮食的各种开支不得减少,前三年在保证对粮食企业的补贴的不减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一部分粮食风险调节资金。粮食风险调节奖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集,各级政府掌握使用,物价、财政、计划、农业、粮食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和国有粮食企业吞吐调剂等方面,保护生产,稳定市场。要积极探索粮食风险资金用好用活、保量增值的途径。风险调节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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