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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1993年3月21日 宁政发〔1993〕5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苏政发〔1993〕32号),从1993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和经营。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粮食、油料价格和经营
  从1993年4月1日起,全市取消粮食、油料定购任务,收购价格放开;对定量、定(统)销供应的粮油价格放开,不再使用粮食、食油票券(军用粮票、油票除外),保留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人口迁移和“农转非”管理中的粮食供应关系管理办法暂时保留。军供粮油仍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保证军粮供应。
  从1993年4月起,给城镇职工适当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职工每人每月6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月4元;补贴范围和开支渠道与前两次粮价补贴相同。
  放开粮油价格后,要切实加强国家库存粮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现存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所有权属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全市现有国家平价粮油库存由省、市统一管理。对国家库存粮油的具体管理,将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的办法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取消对粮油流通的限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形式一起上,搞活粮油经营。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掌握粮食和食油的主要批发业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粮食、油料商品,可以长途贩运和从事批发业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组织要积极参与粮油流通。对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农业税的征收,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征收钱款。
  二、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工作
  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后,必须认真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
  取消粮食国家定购任务后,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粮食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的原则,编制指导性粮食购销计划,搞好粮食总量和分品种、分地区的综合平衡。这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决不能放松。国有粮食企业根据指导性收购计划与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各级金融部门据此安排粮食经营资金。国有粮食企业合同收购粮食执行“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奖售实物改为补贴平议差价,付给按购销合同出售粮食的农民。省内市际之间的粮食调剂,由产销双方签订现贷或远期购销合同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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