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扭亏办《关于
扭转市属工业困难企业亏损局面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 宁政发〔1993〕243号)
为了加快我市地方工业困难企业转化步伐,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地方工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特提出如下解决困难企业问题的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及确认
1、1993年6月末亏损的市属工业企业。
2、经有关部门评估核定,资不抵债的企业。
3、市扭亏办每年对困难企业进行一次认定。
二、困难企业可以采取的资产经营形式
1、公有私营。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有制企业,以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采用个体私营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实行风险抵押、照章纳税、定额上交、超欠归已,歉收自补。
2、企业转产。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企业实际状况,改变企业主导产品、主营范围、行业性质。
3、企业兼并。一个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另一企业的产权,使该企业失去法人资格,不再保留法人地位,不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企业划转。改革企业原有行政隶属关系,被划转的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
5、企业停产整顿。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恶化、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状况,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内部管理。停产整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6、企业“脱壳”经营(切块经营)。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在企业内重新建立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关系明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7、企业拍卖。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买方可以是本地,也可以是外地的,可以是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外商。
8、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即依法破产,职工安置、资产处理按(破产法)规定办理。
9、企业可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其他资产经营形式。
采取任何一种资产经营形式,若企业的性质不变,资产的性质不变,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扶持条件不变。
三、市财税、金融、供电、电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制订帮扶措施、积极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实现年度扭亏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