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一)根据项目规模的审批权限,审查、转报或批准企业呈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以及企业成立时需要主管部门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将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建计划,纳入其基建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和实施;
  (三)对企业的供应和销售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督促企业将生产、供应、销售情况统计表,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对宣告解散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监督清算;
  (六)负责申请并办理企业的中方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和赴特区的手续;
  (七)协调解决中方合营者与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的各类矛盾;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合资、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部门发生的矛盾;
  (八)帮助解决筹建、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负责选派、考核、教育中方派往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挂靠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供应、销售等情况;
  (二)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协助其达到行业标准;
  (三)帮助企业解决筹建、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协调企业投资各方发生的矛盾;
  (五)参加企业宣告解散时的有关清算工作。
  第九条 政府各综合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做好服务监督工作。
  (一)企业需要的生产要素,自筹解决有困难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有关综合部门反映,由市计委、经委、物资局等有部门帮助解决;
  (二)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应负责处理企业履行合同、章程中发生的矛盾,负责督促合同、章程的履行;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开放办负责研究处理;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分工权限,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向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其工作按《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