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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9月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或合作企业设立的联合管理机构,下同)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按企业合同、章程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五)企业章程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需要一致同意的问题。
  第五条 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企业总经理在任期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解聘、辞退。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市属企业的,中方投者的主管局(含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性公司或企业集团)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企业中方投资者为部、省属企业以及外地在宁投资兴办的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
  (三)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含私营企业)的,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或由企业自选;
  (四)外资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挂靠部门或由企业自选;
  (五)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县(区)、乡镇(街道)企业的,由所在的县区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指导、帮助、服务、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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