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11日 宁政发〔1991〕19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于1991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也分别下发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1〕097号、113号,计投资〔1991〕884号、1045号)。为切实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投资50000元以下的不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市计委负责汇总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统一下达计划。
2.纳税人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正式文件一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手续。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填写专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预交税金。
4.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市计划委员会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项目就地征税。市计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投资项目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并经税务部门核定税率、税金。中央管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南京市计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市经委。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据此负责汇总。
四、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领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范围:凡是在南京地区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暂行条例》中的零税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也要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
(2)不论投资项目属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市计委按国家计委规定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