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
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亏损。
(二)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三)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四)按公司章程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普通股分红。
国家股分得的红利可以按规定由国家股的持有者收取,也可以经批准作为增加国家股处理。
股息红利不在成本列支。
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工资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一)试点企业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2.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有连续3年盈利的记录。
2.企业中期(3~5年)发展前景良好。
3.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社会信誉良好。
八、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新建、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二)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中,将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兼并方企业也可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兼并,将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三)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其余成员企业。
(五)完全依靠贷款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
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该公司可作为单独发起人。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集体资产形成的股份采取法人股形式,社区所有和联社所持有的股权由其所有者代表持有,本企业职工集体股权称职工集体股,由职工集体按章程推举代表人为股权代表。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