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金总额,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的总额,应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股东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总金额,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最高不超过40%。股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可将其净资产折股作为国家股份,通过向其他法人和个人出售部分国有股份或向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其他法人和个人发行部分新股。原有企业的权益、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由公司在章程中列明每个股东的股本额或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或由公司向每个股东出具出资凭证。出资凭证不准用于交易,但股份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方可成立。情况特殊,经审批机关批准,股东数最多不得超过50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生产经营性公司50万元;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50万元;商业零售性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四、股份制企业的组织体制
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股东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确定和罢免;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以进行监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五、股权的设置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外资股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