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南京市股份制试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6月22日 宁政发〔1992〕13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在我市开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股份制试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试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积极探索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途径,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四)为企业按国际惯例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创造条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推行股份制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有资产不断有效增值,不得化公为私或变相侵吞国家资产。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自主申报,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
(四)坚持规范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和通行的原则,又要符合实际,讲求可操作性。
(五)坚持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试点工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讲求实效。
三、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形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股份构成,为全体股东共同拥有。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参加管理,享受权益和承担责任。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企业需组建成为股份制企业时,可根据自身物质条件和发展的需要,分别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规定程序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原企业将全部资产投入改组为公司,经审批机关同意,发起人可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