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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13.每年排出一百项A类项目,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跟踪、服务、考核。
  14.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
  (1)必须是新办的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或是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必须是当年竣工项目;
  (3)必须持有联合批复;
  (4)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一项:
  联合双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达1:2.5,产值利税率达15%;
  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填补我市空白;
  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
  15.凡属“电、汽、化、特”的城乡联营项目,优先列入A类项目。
  16.符合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的企业,需提出申请报告,经县郊初审后,于上年四季度或当年一季度分两批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附企业联合批复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于每年一、二季度分两批公布。
  17.城乡联营A类项目,列入市目标管理,并分别按基建、技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等对口纳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
  18.城乡联营B类项目,符合条件的,第二年优先转为A类项目。
  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的政策措施
  19.各级审批的城乡紧密型联营项目竣工后,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汇总名单,于每年三季度通报市税务局,享受宁乡办实际情况〔1991〕55号文和宁税二〔1991〕161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20.城乡联营A类项目正式投产后,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通报市税务局,享受宁税一〔1992〕9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21.城乡联营A类项目可分别情况,享受垫息、部分贴息或全贴息的优惠。
  22.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电力增容、资金配套等方面,有关部门予以重点保证。
  五、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管理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用于城乡联营A类项目的垫、贴息。今年安排1000万元(市和县郊各半)。
  24.市城市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设立专用帐户,负责管理、使用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原则上三分之二用于城乡联营A类项目的垫息,三分之一用于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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