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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20日 宁政发〔1992〕113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战略方针,大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加快全市乡镇工业的发展,特对城乡经济联合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经济联合总体规划,掌握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动态,指导城乡经济联合及乡镇企业之间的联合工作。
  2.负责对城市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乡镇企业结对联合工作的协调、跟踪、检查和考评。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经济联合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4.负责审批市批城乡联合企业。
  5.负责管理城乡联合重点项目,并进行考核奖惩。
  6.负责协调解决城乡经济联合及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二、城乡联合企业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7.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城乡联合企业及县(郊)乡联合企业。
  8.各县郊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城乡联合企业及县(郊)乡联合企业,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9.申报城乡企业须附有正式联合协议,经审定批准的新办城乡联合企业,视同该项目立项。
  10.城乡联合企业在2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郊审批,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200万元以上项目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共同论证后审批。
  11.建立城乡联合汇报制度,各县郊每2个月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单位城乡经济联合进展情况。
  三、城乡联营重点项目的管理
  12.按照择优起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较好的城乡联营项目列为重点,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B类项目为当年在建项目;C类项目为准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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