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中方人员,也可从中方投资单位推荐的人员或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公开招聘中方人员,应事先将招聘简章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下列人员,须经被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正在进行的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二)中、小学教师;
(三)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在校学生;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人员,除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无正当理由阻拦的,被聘人员可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人员一般应在本市城镇招聘。确需从外地招聘的,应经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应提出用人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的在职人员,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工人身份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应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聘在职人员,应与被借聘人所在单位签订借聘合同。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经原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应偿付被聘人单位一定的培训费。被聘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单位可根据被聘人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递减培训费后收取。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分类进行管理。其中从社会招聘的中方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