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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暂缓过渡的人员一般应参加公务员过渡培训考试,待符合过渡条件后再进行过渡。一年内仍不具备过渡条件的,视为不能过渡人员进行分流、调整或按辞职辞退规定办理。
  六、培训考试
  过渡人员必须参加过渡培训。
  过渡培训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的单项法规);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机关应用文写作以及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
  培训结束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此证书作为人员过渡的依据之一。
  七、综合评定、定岗定职
  在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的基础上,依据被考核者九四、九五年度考核结果,对过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职位说明书定岗定职。职务任免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有关规定办理。
  八、填表审批
  《国家公务员登记表》由各单位负责填写,县级机关由县人事局审批,市级机关由市人事局审批,省级机关由省人事厅审批。
  九、纪律和申诉处理
  人员过渡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挟私报复。
  在人员过渡过程中,当事人对处理不服,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事部门提请复核、申诉。
  十、验收总结
  定岗定职和审批工作结束后,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人员过渡工作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验收合格后进行总结。
  验收主要从掌握标准、综合考核与评价、培训效果、定岗定职、人员分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
  本级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应向上一级人事部门呈送总结报告。
  十一、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人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应在九六年底前完成。
  十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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