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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学习有关文件,培训工作骨干。
  实施阶段:在机构改革“三定”(定职能、定机构编制、定职数)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界定过渡范围、进行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综合评定、定岗定职和填表审批。
  结束阶段:验收、总结。
  四、过渡范围
  省、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认定的使用事业编制、经批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中未达离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册、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人员过渡工作要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五、资格认定
  认定内容为:1、过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是否是该行政机关在编在册在职人员,进机关手续是否完备;2、过渡人员是否具备公务员基本条件;3、年度考核连续二年确定为称职以上人员;4、过渡人员是否具备拟任职位说明书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过渡:
  1、有违犯、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近五年内受过刑罚处理、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4、近三年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而不能过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
  2、未按有关规定辞去兼职的;
  3、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4、暂不具备所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5、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尚未调整的;
  6、近二年内连续或累计病休一年以上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九四、九五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8、其它原因需暂缓过渡的。
  不能过渡和暂缓过渡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同时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不能过渡的人员应按《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党政机关人员分流问题的通知》(苏政发〔95〕98号文)规定实行分流,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可按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95〕77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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