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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土地法制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土地执法的关系。有的认为下放法定土地管理审批权,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有的认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条条框框,严格执法,会束缚经济建设的发展,从而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不顾,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不批就用,擅自占用。
  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急功近利,短期行政行为。有的为了追求一时“政绩”,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在建设项目缺乏科学论证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匆匆上项目,随意占用耕地,结果造成了不少“半拉子工程”,带来了土地的多征少用、征而未用,闲置抛荒的严重后果。
  三是逃避缴纳土地规费。有些地方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采取用地不报批、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审批、弄虚作假,把耕地作为非耕地审批等手段,达到不报上级审批、逃避缴纳土地规费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
  各地在查清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和非农业建设清理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土监〔1995〕57号)文件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地进行了处理。
  一是对违法用地,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截止10月底,全省共处理各类违法用地7068宗,面积40821亩,处理的宗数和面积分别占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的88%和79%,其中,补办用地审批手续6582宗,面积34788亩;收回土地使用权331宗,面积3793亩;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32万平方米,罚款1670万元;补收土地规费和建设资金19950万元。全省有关违法用地单位领导或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1189份,有15人分别受到经济处罚,其中副乡级以上干部4人,省、市、县对违法用地典型案件发出通报167份。
  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用地审批权限,收回了擅自下放的土地审批权,撤销了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文件、规定。南京市政府发文收回了擅自下放到5县的土地审批权限。常州市发文收回了市委托武进县享受省辖市土地审批的权限,责成郊区政府从1995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郊区用地审批权限。连云港市政府收回了下放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审批权,明确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全省有关市、县清理并撤销近几年出台的含有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内容的文件、规定等共2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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