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农村用电事业,提高商品能源消费量。农村电网发展应纳入省、市电力发展计划。村和农户通电率分别达到100%和99%以上,人均用电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电网改造,促进送配变电设备合理配套,10千伏网损不超过12%以下,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0%,电能质量和电压合格率达90%以上。增加石油液化气等高品位的商品能源供给量,新增使用优质燃料的农户要占总农户的10-20%。
(四)积极采用厌氧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使有机废弃物资源化,改善卫生条件。在适宜发展沼气的地区,新增户用沼气池3000户以上。推广沼气综合利用,其比例达到全县累计建池户的80%。全县城镇医院、卫生院和新建办公楼要基本普及应用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机关、学校、公厕和居民聚居区的生活污水也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予以处理;禽畜场、酒厂、糖厂、肉联厂等有机废水(物),要积极采用厌氧技术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或接近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五)太阳能资源利用要形成规模。新建和改建的太阳能畜禽舍要占全县畜禽舍总面积的50%以上。太阳能温室、大棚蔬菜栽培技术推广,要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0%。
(六)依据本县的情况,在进行能源建设的同时注意水、土、气的污染控制。
三、主要措施
“九五”期间,全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三种类型的县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这三种类型是:第一类,配合“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脱贫型;第二类,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小康型;第三类,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富裕示范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九五”期间,我省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在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项目的组织协调由省计经委牵头,会同省科委、城建、财政、农林、水利、卫生、环保、电力、土管以及工商、税收、金融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综合建设市、县(市)要建立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具有行政职能的独立的农村能源常设管理机构。
(二)集中力量,组织重点实施。各建设项目以自建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资金以自筹为主,适当安排部分贷款。工作经费按国家8个部委《关于“九五”期间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计交能〔1995〕757号)规定,国家级的由中央、省、市、县按1∶1∶1∶2的比例,共同配套解决;省级的由省、市、县按1∶1∶2的比例,共同配套解决。国家有关部委将对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计划和贷款。省有关部门要对综合建设项目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口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省财政配套纳入预算。各综合建设市、县(市)要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和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三)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实施综合建设项目,要始终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技术,研究、开发高科技产品,不断提高农村各类能源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能源产品的质量,增强农村能源产业实力,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省科委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中提出的重大课题,优先立项。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对综合建设市、县(市)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