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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整顿
 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 苏政办发〔1996〕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为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保障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矿业秩序基本正常,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一些地区无证勘查、擅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买卖矿产资源或采矿权,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矿业秩序的建立,侵害了国家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顿矿业秩序是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整顿不是限制发展,而是解决制约矿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生产再上一个新台阶。那种靠牺牲资源、安全和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不能持久的。
  二、矿业秩序整顿范围和重点
  矿业秩序整顿的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整顿的重点是: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越界超层进入他人的矿区范围内采矿;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或采矿权;在旅游风景区、自然环境保护区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整顿工作中,各市、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整顿工作的重点。对无证勘查、开采,又不具备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越界超层开采的,无条件限期退回原批准范围内开采,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对在国家规定的主要风景旅游、自然保护区非法乱采乱挖的要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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