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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管理委员会主任就参与股东会决策及管委会工作的汇报;
  (四)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持股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收集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关于需提请股东会讨论、决议的问题的意见;
  (二)召集召开职工持股会会议;
  (三)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四)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内部转让等事宜。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办公场地由公司负责提供,管委会的活动费用支出应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股总额和比例的设置应参照公司股权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货币出资;
  (二)将公司工资结余派给职工;
  (三)经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转让双方须到管理委员会办理增、减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派股是指企业为加强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根据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用企业历年的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企业派股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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