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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外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在农业开发区内从事农业开发加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按照国家优惠政策和通过财政返还补足差额的办法,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优惠政策以后的10年经营期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农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要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禽)、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进口税收。
  (四)放宽利用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可适当放宽;种植养殖省内空白品种,其产品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五)在农业开发区内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鼓励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到农业开发区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兴办项目,进行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转让,领办、兴办科技或创汇生产经营实体,促进科技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1.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2.省科委、计经委、农林厅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高科技项目时,把农业开发区作为优先安排对象。3.鼓励科技人员到农业开发区工作。经批准到农业开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应允许保留其编制职级3-5年,工资待遇按开发区的有关标准执行。
  (七)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1.农业开发区经批准可以成立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多方筹措、综合利用开发资金。2.积极引进各种外资,大力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3.积极争取农业开发银行的信贷支持,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有效益的农业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4.省计经委、科委、农林厅、水利厅、农业资源开发局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开发区的基本建设项目、高科技农业项目和荒山、荒水、荒地开发项目,优先列入计划。省、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专项贷款、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土地复垦资金、农村改革试验区资金时,优先给予考虑。5.省财政从1996年度起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支持开发区农业开发项目的建设。6.农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的各项规费,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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