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实施意见
(1996年1月16日 苏政发〔199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拓宽农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探索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路子,省政府决定选择几个已具有一定开发条件和加工出口基础的区域建立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现就开发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指导思想
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最近提出的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精神为指针,积极贯彻实施我省经济国际化战略,以大力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向现代农业推进为目标,加快我省农业开发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步伐,更多地吸收利用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的综合开发水平和出口创汇能力,为全省农业的对外开放和农业现代化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二、建立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基本原则
(一)在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确保粮棉油总量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促进我省高产、优质、高效、创汇农业的发展。
(二)在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下,以科学规划为依据,充分做好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使三个效益协调发展。
(三)充分利用当地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中外客商直接投资荒山、荒地、荒水、沿海滩涂等进行资源性成片开发。
(四)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产品为龙头,走种养加销一条龙、科贸工农一体化发展路子,大力发展创汇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五)在人多地少地区试办现代农业示范开发区,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农业新品种、新科技进行试验、示范、推广,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推进全省农业向现代化迈进。
三、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全省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除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农业开发区直接投资,进行农业资源性开发。1.国内外客商投资国有、集体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等农业资源性成片开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在土地出让、出租价格方面给予优惠。其出让价格的最低保护价可为同类非农业用地出让省保护价的50%。2.国内外客商投资围滩或垦荒造田的,经有权部门批准,按合同或协议投资额的多少,对新增土地免交土地使用费10-15年。3.国内外客商投资利用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举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收获年度算起,免征农业税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