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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苏政办发〔1996〕15号)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要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次划转包括国家财政投资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产权不清以及代管房产不在此次划转范围之内。今后,凡没有国务院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的房产无偿划拨。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收回、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三、在进行房产划转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一)粮食部门应主动和房管部门联系,办理移交经营管理权手续,订立划转协议,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各地土地地籍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房登记手续。
  (三)在房产经营管理权转移后,由粮食部门按照规定对划转的房产进行清产核资。若划转后的网点属经营性公司管理的,要结合今年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登记,对企业划入的国有资产数要纳入国有资产考核基数;划转的网点不属经营性公司管理的,划转到县(市、区)粮食局后,先按重估价值入帐,以后与行政单位一起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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