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城镇学校及其教师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城镇学校按规定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教师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省政府继续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款,并从省级教育地方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设立省级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和补助困难地区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以及奖励教师住房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高等院校基建投资的安排继续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三)各地也要设立并增加教师住房建设专款。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教师住房建设要优先安排,并逐年有所增加。在安排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时,应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教育部门自建自管教师住房出售的回笼资金,全部用于继续建造教师住房。
(四)各级财政要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市、县留用部分,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
(五)采取政府财政贴息的方式,由银行向教师住房建设提供低息贷款。“九五”期间,全省每年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教师住房建设。贴息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六)校办产业收入和学校其他收入,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住房建设。
(七)提供和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师住房建设。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以及教师配偶单位出资和有偿分配等方式筹集教师住房建设资金。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变相集资和摊派。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教师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四、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努力改善教师的居住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教师住房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一)为管好用好教师住房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师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各级教育工会要加强教师住房建设与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避免和制止不正之风。
(二)从学校长远发展和便于管理出发,城市和县镇中小学一般不宜在校园内建造教师住房,已经建在校园内的教师住房不得出售。高等学校已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运动区及其近、远期学校规划区域内的住房和三层以下的住房、危旧住房、非成套住房、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也不得出售。
(三)建立严格的教师住房管理制度,凡离开教育岗位的教师,不得继续居住教师住房,不再继续享受教师住房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