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目标,制定政策,加快教师住房建设步伐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我省“九五”期间教师住房建设的目标是:1996年底前,基本解决教师中现有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并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超过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到2000年,全省教师住房水平达到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1平方米,每个教师家庭都有一处成套住房,并不断改善教师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应力争提前实现以上目标。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上述目标,认真研究修订“九五”期间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的建设计划。
(一)各级政府要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以及有利于教学、交通方便、远近期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倡和鼓励划片建设教师新村。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住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教师住房建设管理,力求工程工期短、成本低、质量高。
(三)教师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教师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非教学用地。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包括体育运动用地)。需新增用地,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只缴付国家、省规定应缴付的税费,其它费用一律免缴。
(四)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教师住房,按小区住房总套数的一定比例,以住房成本价(租金)出售(出租)给教师居住。
(五)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住房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也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教师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或学校安排给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居住。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优先优惠政策。
三、深化改革,拓宽渠道,增加教师住房建设的投入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筹措教师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建立起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