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995年5月18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调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办理应由本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培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