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省范围内进步         30分
  市、县、系统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第十八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等奖      85-95
  二等奖      70-84
  三等奖      55-69
  四等奖      40-54
  五等奖      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对应。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个等级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给。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