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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暂行规定

无锡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暂行规定
 (1990年3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无锡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台胞投资者(包括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可以在我市境内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与我市企业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3、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4、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租赁企业;
  5、购置房产;
  6、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经营;
  7、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台胞投资者可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械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投资。台胞投资者可以在我市公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划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市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我市鼓励台胞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
  三、台湾同胞来无锡进行投资,须出具相应的证件和必要的文件,以公司、企业名义投资,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证机关证明文件等;以个人名义投资,应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台胞投资者身份的认定,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
  四、台胞投资者在无锡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台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五、台胞投资者在我市投资举办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台胞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免、减税期满以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继续给予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年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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