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日)
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以及所提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做好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工作,对于依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克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具体部署,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
目前,我省有各类社会团体(简称社团)近一万个,大多数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成立的。这些年来,他们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繁荣文化教育事业,沟通对外交往和增进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社团登记管理缺乏统一的法规,存在着多头审批,社团设立过多过滥,交叉重复,甚至不经过任何审批自发成立等现象。有些社团经商办企业,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更为严重的是在去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有极少数的社团组织或成员参与了动乱,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高自联”、“工自联”之类的非法组织。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社团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团的健康发展。为了把社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引导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32号文件)的精神,认真开展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团清理整顿的内容。
按照国办发〔1990〕32号文件,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在去年动乱和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期间,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要坚决取缔;第二,对于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本团体章程活动的社团,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视情况延缓登记或予以撤销;第三,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社团,要予以撤并;第四,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社团,不予承认,命令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
《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的登记手续;第五,理顺社团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第六,加强监督监察,促使社团内部健全规章制度,使社团活动符合民主程序,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