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像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广播电视、文化、电影三个渠道,省、市、县三级发行的制度。市县之间不得横向批发。从事录像批发业务,经县以上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审批,领取《录像制品经销许可证》(注明从事批发业务),由当地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任何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录像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发行的节目录像带,须经省广播电视和文化部门联合组成的验片组查验,并贴有《江苏省录像放映准放证》。
为方便用户,各级录像发行单位可在当地设立若干录像带销售出租点,县级录像发行单位可在中心乡镇的广播站或文化站设立节目录像带代销(租)点。上述经销单位的设立,按隶属关系经县以上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审批,发给《录像制品经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四)文化部门批准录音录像发行经销单位,应同时抄送同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省外音像出版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发行销售机构,只可销售本单位的录音出版物;并须经省广播电视和工商部门审批,核发《录音制品经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五)音像发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管理分工范围向当地音像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须用于音像管理工作。
所有音像发行单位须按季度向当地音像主管部门填报发行、销售的情况和有关统计材料。文化部门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广播电视部门。
(六)违反上述发行管理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关于录像放映管理
(一)设立录像放映单位必须严格标准,按规定执行。录像放映单位必须具有确定的主管部门,有政治、业务水平合格的管理人员,有录像放映设备,有健全的录像放映、设备维护和财政等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放映场所。
(二)录像放映工作实行谁批谁管的原则。设立录像放映点,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部门分工管理范围,分别向县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同级公安部门安全审核合格,报省辖市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签署意见,文化部门所属单位报省文化部门审批,其他系统的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批,取得《录像放映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录像放映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分别印发,并实行年审制度。文化部门批准录像放映单位,应抄送同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城市(含县城)录像放映单位实行定点放映,乡镇可在本乡镇范围内放映。《录像放映许可证》只准一证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