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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三)图书出版单位为配合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物,须经省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他非音像出版单位翻录本系统内部使用的资料性音像制品,须向市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申请,在领取音像资料翻录证和音像资料专用签后方可翻录。
  (四)音像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每季度须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报送出版选题计划及计划执行和加工生产情况。文化部门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备案。音像出版、复录生产单位必须在音像制品出版(厂)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及所在市的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缴纳样品。文化部门所属单位,应同时送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五)省内音像出版单位召开订货会,须按隶属关系报省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批准;文化部门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广播电视部门备案。省外音像出版单位在我省境内召开订货会,须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六)违反上述出版、复录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以上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没收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或并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
  (一)音像出版物包括唱片、激光唱片、盒式有声音带和节目录像带等,其批发、零售、租赁等均纳入发行管理范围。
  音像发行单位的音像制品,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出版物。发行单位有责任对所发行的音像出版物进行鉴别,无把握的要主动送省有关部门查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翻录、制作以及无证销售音像出版物的活动。严禁销售反动、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音像出版物。
  (二)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主要由国营商业、广播电视、文化和新华书店等单位为主渠道。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设立,经县、市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文化部门所属单位,报省文化部门审批;其他系统的,报省广播电视部门审批,分别发给《录音制品经销许可证》(注明从事批发业务)。
  录音出版物零售业务主要由各地音像发行社(站)、新华书店、五金交电公司、百货(友谊、侨汇)商店、基层供销社以及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开设的服务公司(部)等单位经营。录音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文化部门所属单位,由文化管理部门核发《录音制品经销许可证》,其他系统的和个体经营者,由广播电视部门核发《录音制品经销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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