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0年7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音像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我省的音像事业,根据《
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音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具体管理意见:
一、关于音像出版、复录生产管理
(一)设立音像出版、复录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标准并按规定报批。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具有明确的宗旨、编辑方针和出版范围,有专职主编、编辑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的必须具备的物质经济技术条件。音像复录生产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有经常的节目源。
新建音像出版、复录生产单位,文化部门所属单位,由省文化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送省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其他系统的,由省广播电视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办理审批手续。所有音像出版、复录单位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音像出版、复录单位出版或加工的音像出版物,内容必须健康有益。严禁出版、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音像出版物。音像出版物必须标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全称、注册商标、节目名称、出版物编号、出版年份和作者、主要表演者姓名,并附有出版物的内容简介。否则。不得进入市场。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名称、出版物编号、注册商标和招纸。不得将编审、录制母带等工作委托给复录生产及发行经销单位。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复录单位加工音像出版物。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电视剧必须查验电视剧拍摄许可证。无证的,各音像出版单位均不得收购、出版、发行。
音像复录生产单位为外省音像出版单位复录加工音像出版物,必须将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出版物的名称、文字资料、复录数量,连同样带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省广播电视或文化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复录生产单位不得向音像出版单位购买版号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不得将出版单位的母带转让、出售。不得自行编录、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不得承接非音像出版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复录加工业务。
非音像出版单位和个人自行制作销售的音像制品,均属非法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