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银行贷款与提供本省货源挂钩。
银行贷给本省、市、县外贸企业的贷款,要直接用于本省出口商品的收购,实行贷款与省、市外贸企业要货单挂钩;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时实行贷款与收购计划挂钩。外贸企业从银行贷到的贷款不得用于外流货源的收购或移作他用。如有发现,银行要停止新的贷款,并限期追回贷款。
四、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管理。
按照内外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属于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属于放开价格的敏感性商品,如农副产品和水产品,由物价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及外贸部门,根据国内市场行情,及时制定适宜的外贸收购价格,必要时可制定最高收购价格或最低保护价格。外贸企业要合理掌握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把基数内的补亏(外汇调剂)、退税以及超基数调剂外汇的人民币收入,统一运筹安排,对适销对路的商品及时打足收购价格,无论是国家定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格商品,一律不搞价外补贴。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检查和监督,严禁抬价抢购。对外省、市或我省一些外贸企业、部门、生产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的“窗口”来省内抬价抢购国家定价的适销货源者,一律将抢购商品按国家定价收购。对抢购无国家定价的出口商品,一律按本省外贸收购价格收购。外贸企业除经批准用于平衡外汇外,一律不准收购出口商品。
五、严格加强管理,控制货源外流。
为了确保本省出口任务的完成,控制低亏适销货源的外流,各市、县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将供货任务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并严格加以考核。同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计经委、经贸委、物价、工商、公安、交通和生产、供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本地区出口货源的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推销,努力增强经营能力。
各类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都要大力加强出口推销,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四排”(排有证有货,排有证无货,排有货无证,排无证无货)制度,加强和完善货源收购、商品质量、资金周转、经营费用、包装储运、合同履约、出口卖价、出口结汇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省出口商品和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