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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货源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货源管理的意见
 (1990年5月16日)


  近几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流向外口岸商品货源,逐年大幅度增加,1989年达50亿元。其中不少属我省名牌、传统、低亏、盈利的出口商品。这种情况,直接影响我省出口任务的完成和扩大出口,也影响到我省传统、名牌出口商品的对外信誉。为加强我省出口商品管理,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出口任务,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的管理。
  对省计经委平衡管理的40种出口商品供货计划,各市要认真按计划衔接、落实好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和出口;对省经贸委下达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省、市外贸部门要与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具体明确品种、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生产单位要按照合同,制定生产计划。
  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坚持实行“六优先”(优先安排出口商品生产,优先供应原材料,优先供应包装物料,优先供应资金,优先供应燃料、动力,优先安排运输)的原则,切实保证计划内收购和出口任务的完成。对贸工、贸农衔接好的出口生产任务,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安排好能源、资金及原材料的供应;生产单位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期交货,外贸企业要努力扩大对外成交,按计划(合同)下足货单,并做好收购工作,不能履约的一方要赔偿经济损失。对工业产品,因国际市场变化而滞销的有关信息,外贸企业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有关生产企业,逾期不能通知的,须按合同规定收购;对农副产品及水产品,则应按合同收购,凡质量符合要求、价格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生产、供货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供。省、市外贸部门都要充分发挥市、县外贸公司组织货源的职能作用。
  厂丝、坯绸按专营办法管理,一律不得外流。“两纱”(棉纱、棉涤纶纱)、“两坯”(棉坯布、棉涤纶坯布)除外省带料加工的以外,凡是由省内供应原料的,一律不得向外口岸供货;对超计划供本省口岸出口货源的,可按超基数办法倒二八额度返回各市;对完不成计划而影响出口收汇基数的,则相应全额扣减外汇。
  二、做好地方留成外汇的兑现工作。
  地方留成外汇分配,实行按商品收购进度,按季套算预分,季后一个月兑现,年终清算决分。为确保生产、供货企业的利益,要准许外贸企业同生产、供货企业直接兑现外汇留成。切实保障生产、供货企业留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挪用和平调。对省有偿调剂外汇,要优先安排各市外汇的使用。对外流货源的地方留成外汇必须如数调回省内,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生产企业12.5%,市、县政府7.5%,省政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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