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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失效]

  (一)地区修正系数E和频率修正系数F均取1.5(多信道公众通信网除外)。
  (二)微波站的频率是指实际指配的波道数,设备数按1计算。
  (三)多信道公众通信网(指6个频点以上),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频率修正系数F取1,地区修正系数E取1.5。
  (四)指配使用双工频率和收、发异频的均按2个频点计算。
  (五)900MHZ无中心多信道设备按部计收,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
  (六)船舶电台以船为单位计收,超短波、短波设备均按1个频点计算。
  (七)备用通信设备,按频率占用费基数的二分之一计收。
  (八)指配两个频点以上的专向对讲话机,按频点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一)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专门用于战备的电台。
  (二)水利部门每年五至十月份防汛期间设置的专门用于防汛的电台。
  (三)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专门用于消防的电台和林业部门在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份专门用于防火的电台。
  (四)广播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和对外广播电台。
  (五)业余电台。
  上述电台兼用于其它业务的,按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八条 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教育等因公益需要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两年内(至一九九一年底)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包括企业内部的公安或保卫部门)、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免征,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暂比照军队的做法执行,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外国驻本省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台,按省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来华团体、客商等设台,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两倍计收。
  第九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范围分工,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电台审批权限,即谁审批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在江苏设置的电台、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涉及多省或国外的电台、地球站和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登记、核发执照并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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