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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1990年1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
  (一)注册登记费(设置、生产、销售、进口)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配给有关部门的频率)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时间从核发执照之日起核算。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的频率占用费,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检测时收取。新设、新增无线电设备(固定台站设备视情况确定)在办理设台使用手续前进行技术检测;已设的无线电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到期不检测,按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整机设备,按其总量的3-5%抽测,并按此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根据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情况,对有关业务按下列规定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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