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搞好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清理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行政诉讼法,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建设、改革和依法行政对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加快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的进度。当前,特别要抓紧起草、制定与实施
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要加强立法活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备案制度,保证立法质量。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
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一次清理,通过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杜绝执法过程中任意处罚、滥施处罚、越权处罚等违法现象。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正在实施的收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于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禁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理顺各类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措施,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四、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尚不健全,这与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复议、应诉任务很不适应。为此,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复议机构。有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复议机构。当前,要抓紧配备专职人员。复议机构受委托代表政府和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抓紧培养和选拔政治思想好,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工作经验的行政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