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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
 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0年二月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文件)翻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逐步调整工资结构,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中标准工资的比重。
  对1987年以来安排浮动升级的职工,可以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办理。
  列入这次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的范围,以1989年9月底国家正式职工人数以及1989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基数。
  职工的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并作为计发有关待遇的基数,企业在核定的增资幅度和考核的基础上,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克服平均主义。这次职工增加工资一般限于一个级差,个别的可以少加或缓加。1987年以来标准工资已经多次升级的职工,这次可以不再安排增加工资。
  二、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
  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为66元(六类工资区,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下同);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1元;中专毕业生为52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为78元。上述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由企业根据职工所任职务(岗位)、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确定定级工资,定级时提高工资一般应掌握在一个级差以内。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分配到企业在未明确职务前的临时工资待遇为: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97元,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90元。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工资。
  三、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增发离退休费。
  (一)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离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费为124元;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87.5元;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78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70元。按照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离休时工资低于新规定所列工资额的,可按新定标准领取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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