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狠抓产品质量、依法查禁伪劣商品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狠抓产品
 质量、依法查禁伪劣商品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


  省委苏委〔1990〕83号文件已发给各市和有关部门。请你们根据省委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狠抓产品质量、依法查禁伪劣商品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我省产品质量总的来说是逐年稳步提高的,有不少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应看到,有些产品质量不高,有的原来有优势的产品质量在下降。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也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在市场上除了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屡见不鲜外,掺杂使假和伪劣商品仍时有出现,虽经国家和省三令五申,加以禁止,仍然比较严重。掺杂使假和伪劣商品对市场造成冲击,十分不利于当前引导消费,启动市场,不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查禁伪劣商品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继续搞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要牢固树立用户第一、消费者至上的观念,依靠质量取得长久的效益。要加快技术进步,力争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技术装备尽早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按国内外先进标准开发产品,做到生产一代,研制一代,预想一代,增强企业后劲和竞争能力。要坚持技术进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负责人要对企业产品的质量负全责,企业内部要落实质量责任制。要进一步强化质检机构,确保质检机构独立行使职权。质检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把好产品出厂关,坚决执行“五不准”,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对联营、外协点要加强管理,贯彻择优选点的原则。主导厂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成品厂、整机厂对成品、整机负责。同时,要加强售后服务,使其成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二、坚决制止经销伪劣商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文件)和省政府的贯彻意见(苏政发〔1989〕10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商品经销者必须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商业、供销、物资等企业,要严格把好进货关,加强合同管理和商品验收,逐步建立和健全商品质检制度。采购、批发、储运、入库、上柜要层层把关,对无厂名、厂址、商标牌号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卫生检验证明的食品、饮料商品,以及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产品均不得经销,也不得接受委托代销。对超保质期的变质商品要按质论价处理,超保质期的食品、饮料等,应经有关部门检测鉴定,确无危害人体健康的,方可按质论价处理,不能食用的禁止销售。具体不得经销的伪劣商品的范围,仍按国办发〔198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营流通主渠道特别是批发企业和大中型商店、商场,要率先杜绝伪劣商品。各广告经营单位,要注重社会效益,对承办广告要严格核查,不得为伪劣商品做广告。对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以及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要依法严厉制裁,经济上要从重处罚。凡经销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及其纵容者、包庇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除对经销者查处外,属生产者粗制滥造,蓄意掺杂使假的,要送交生产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