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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
 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七日)


  省政府同意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局、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对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坚决加以纠正。各高等学校要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存利除弊,使社会服务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附:     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高等学校是科技力量比较集中的地方,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大量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还有源源不断的科技信息。但目前有相当多的高校对这些有利条件未能加以充分利用,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在政策上和管理机制上采取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为此,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0号文件),对我省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应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要在切实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注重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自筹资金,依法兴办校办企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除全国统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其生产产品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免征所得税部分,应纳入学校基金,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不得从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报省教委审核,经省科委及有关部门批准,纳入省指导性科研计划,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减免一至二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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