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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五日)


  为了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秩序,省政府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发了《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发〔1989〕46号文件)。一年多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全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已初见成效,基本上查清了全省医药批发机构的情况,撤销了一批不符合规定的批发机构,加强了医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国营医药商业主渠道的作用得到了加强。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领导。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1989〕46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是进一步搞好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基本依据。必须按照这个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丝毫不能动摇。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一定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医药、卫生、工商、物价、公安、商业、税务等部门要紧密协作,齐抓共管,善始善终地搞好医药市场的治理整顿。
  二、这次整顿的重点是医药批发环节。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原来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国营商店和供销社,由省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以受市、县国营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委托,继续从事药品代批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集体、个体均不得经营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建设,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
  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这项工作由省农林厅会同省医药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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