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工效挂钩的办法,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试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企业超发效益工资或奖金,必须照章纳税。在收入分配上,既要贯彻“按劳付酬”,又要防止差距过大。挂钩的指标和形式,必须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不同的分配形式,包括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定额工资、结构工资等。工效挂钩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制度,以丰补欠。要加强劳动工资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考工、考核和定额管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十、关于经营者的选择与奖惩。要按照“多数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确定新一轮承包企业经营者。凡是前期承包任务完成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者,可连聘连任。特殊企业,如大型骨干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等,可由上级直接委派经营者,少数承包任务完成不好,管理混乱,经营者素质差的,可采取公开招标,民主推荐,择优重新选择经营者。无论通过哪种形式选择经营者,都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意见。按照奖惩对等的原则,完成承包合同好的,在治理整顿期间,经营者全年的收入(包括各种津贴、单项奖等在内的所有收入),一般控制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的范围内,成效特别突出的少数企业,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各地在执行中依据企业的经营实绩、经济效益好坏、管理水平高低和经营者贡献大小,分别确定不同档次进行限额控制。未完成承包合同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经营者收入,直到保留本人工资的一半。对经营者和承包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做到收入公开。取消对经营者收入实行超基数留成或分成的办法。
十一、继续试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完善企业风险机制。其试点对象应主要选择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预期不稳定、风险比较大的企业。克服和防止“险而不押,押而不险”的福利倾向。风险抵押必须是现金,不得用实物或债券抵押。风险抵押金数额应按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档次,经营者交纳的抵押金应高于职工平均抵押金的一至三倍,抵押金只能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完成承包合同时,当年可按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利率计算抵押金利息,一次付清,摊入成本。承包期满时,可按银行保值率给予保值补贴。企业完不成承包期规定的指标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抵补
十二、关于税利分流等试点问题。在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或个别县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批准进行税利分流试点。在试点未取得成功经验前,不要急于推开。关于股分制、企业放开经营、小企业拍卖等试点问题,凡过去已经批准的,可继续试点,不断总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