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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关于完善工交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四、关于合理确定承包基数问题。确定承包基数,要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精神,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既能保证国家财产收入稳定增长,又能保证企业的发展后劲,使企业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在重新核定承包基数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企业上一期承包实绩,参照全省或本地区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或已达到的企业升级标准,以及企业技术改造任务的轻重、预期效益的升降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前期承包基数明显偏低,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应适当调高;对前期承包基数明显偏高的,也应实事求是适当调低;对需要重点扶持发展、技术改造投入多、还贷负担比较重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应予照顾。但企业之间基数的调整,应在不低于本地区原承包基数和第一轮承包时应上交财政收入基数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平衡。
  五、因地制宜规范承包形式。根据规定,结合企业还贷、技改任务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规范承包办法:(一)对因市场变化较大效益不够稳定的企业,应采取上交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基数分成的办法。(二)对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二点规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采取“两包一挂”(即一包上交利润,二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上交利润采取基数包干、超收多留或递增包干的办法。(三)对微利、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上交定额包干和亏损补贴递减分成等。承包方案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体现全员参与承包的精神。
  六、关于企业还贷技术进步问题。凡进行新一轮承包或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在国家未作出新规定之前,继续实行税前还贷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重点企业,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89〕111号文件的要求,采取特殊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七、合理控制企业留利使用投向,适当增加生产发展基金比例。企业留利重点保证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由于企业目前留利水平很不平衡,宜采取不同档次、不同比例,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纳入承包合同,不得挤占。
  八、健全指标考核体系,加强考核。承包指标的设置,既要有利于全面考核和衡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又要简便易行,突出重点。主要指标应包括三类:(一)主要效益指标: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扭亏、计划调拨量、出口创汇等;(二)主要后劲指标:资产增值、新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三)主要管理指标:质量、消耗、设备、安全、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周转加速率、职工培训及环境保护等。具体落实到企业时,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提出具体要求。考核兑现合同时,除工效挂钩指标外,上述每一项主要指标未达到承包目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含奖金),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也应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实行新一轮承包或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应将按规定计提折旧和技术开发费作为考核指标,列入承包合同。其他指标,一般不应列入承包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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