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工资基金管理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发布的《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其内部分配形式如何,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工资总额的组成,暂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另外,还包括1988年省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省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和省直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四、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工资基金,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工资基金专户,进行现金结算,先存后用,并按当年工资总额计划核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部、省属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省劳动局负责核发,驻宁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由省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核发,省属公司按苏政办发〔1990〕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为便于对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必须将每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情况于季后八日内分别送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人事(编制)部门和人民银行,同时抄送计划部门,否则开户银行有权拒付下季度工资。
六、经省、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按规定计算的效益工资,列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管理,按月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时,应控制在80%以内,剩余部分待年终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