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如有违纪人或所在单位拒不执行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决定,财务人员对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行为的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进行处理。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处理。
六、关于会议费开支规定。
(一)会议费开支标准为: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会议,会议费综合包干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三十三元;省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大会、烈军属代表会、工、青、妇代表大会,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三十一元。其他工作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二十八元。(以上综合定额均包括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什费等一切费用在内。)
(二)召开会议提倡分餐制,需要集体用餐的不得超过“四菜一汤”。会议伙食费标准为:第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十二元,第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十一元,第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十元。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交伙食费一元,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免交。
(三)市级各类会议的综合定额标准应相应低于省级标准二至五元,县级各类会议应低于省级标准六至十元,其中会议伙食费标准也应按相应比例降低。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研究制订,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各种会议和出差的工作人员,都要住招待所,不能住旅游宾馆和收费高的饭店。同时要整顿和加强机关招待所的收费管理。省级机关所属西康路招待所、中山东路三0七号招待所、江苏饭店、太平南路招待所,接待会议双人标准房间每床每天收费不超过十五元,三人房间每床每天收费不超过十二元,四人房间每床每天收费不超过十元,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这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委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同时,各级招待所要有供应每客每天四元至六元不同标准的零客伙食。
七、本规定适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参照此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有关外事接待活动的宴请和用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