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4日 苏政发〔1989〕10号)
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的形式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本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吃工作餐一律为二菜(一荤一素)一汤。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和饮料。
工作餐的伙食标准,中、晚餐各为二至四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埠进行公务活动吃工作餐的,每餐向就餐单位交伙食费二元。回原单位可报误餐补贴,中、晚餐各一元五角;出差在外埠吃工作餐的,每餐交伙食费二元,回原单位后可按出差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在本县(市)境内进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仍按各县(市)现行出差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如陪同上级或外地来人进行公务活动,需吃工作餐的,可回原单位报误餐补贴。
到外省市执行公务需吃工作餐的,按外省市有关工作餐规定办理。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由违纪单位负责向就餐者如数追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要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是党员的,同时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