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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
 (1989年9月25日 苏政发〔1989〕9号)


  干部建私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据调查了解,在建房问题上,多数干部能够遵纪守法,但也有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了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坚决查处干部个人在建私房中以权谋私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廉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的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的有关规定。
  二、干部住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代建、联建办法解决。
  三、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建材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等,经所在单位审查,张榜公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干部个人建房只限用于自住,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不得私自出售。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出售手续。
  五、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者提供条件。
  六、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修或翻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
  七、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或串换公有财物、劳力以及计划指标为个人建房,不允许公私混建、套建住房,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对私建公助或公建私助的房屋,其产权分割及偿还办法要明确,不得化公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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