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将审查报告附后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会签
一、凡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地区、有关方面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有关地区、有关方面协商、会签,然后行文。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公文文稿,应经有关方面会签而未会签的,上级机关可以退回重办。
二、需要会签的公文文稿,内容复杂、紧急的,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机关协商,有关机关要积极参与研究,经过协商一致后,由各有关机关负责人签字。
三、代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在会签中遇有分歧意见时,由主办机关或办公厅(室)请示政府有关领导人处理,主办机关和办公厅(室)要如实反映分歧的焦点和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签发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涉及两个以上领导人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领导人会签或联合签署发出。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报送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发布的规章,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行政机关正职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不得只签姓不写名,不得只划圈模棱两可代替签发,也不得不签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要在左侧装订线外边写字。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按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缮印
经机关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付印前必须由文书部门校核无误。印刷单位对签发付印的公文,要按照轻重缓急安排。急件必须按要求时间印出,不得自行压误。印发后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更正或重新印发。
上级机关的文件,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
第二十八条 用印
凡正式文件,一律加盖印章。
公文盖印要端正、清晰,不得漏盖、错盖。对于不符合行文制度、原稿未经签发、字迹模糊不易辨认,以及超出发文份数的公文不予盖印。除正文盖印外,原稿亦应盖印,以示文件办结。原稿盖印,一般是在核稿和签发人姓名之下。
第二十九条 发送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发送范围、份数,应当按照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发给负责办理和必须阅知的单位。
二、公文的发出,应经过装封、编号、登记,并履行严密的传递、交接手续。